(2015)景刑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上勇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上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636号罪犯冯上勇,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1998)景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上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8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赣刑一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6月6日,2009年2月25日,2012年10月19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上勇在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警告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冯上勇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冯上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上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