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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国才、杨雪霞等与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才,杨雪霞,孙杨,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孙国才,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杨雪霞,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孙杨,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法定代表人孙磊,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雯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