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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忠土与李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忠土,李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土。被执行人李啸。关于原告胡忠土与被告李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忠土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3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0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北路75号中博广场4幢203室的房产。该房有足额抵押且相关债权银行已起诉要求实现优先受偿权,本案暂无处置的必要。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存款以及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