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聂兰文与赵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兰文,赵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聂兰文。委托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钱。原告聂兰文诉被告赵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兰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