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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聂兰文与赵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兰文,赵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聂兰文。委托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钱。原告聂兰文诉被告赵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兰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