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州日报社与范久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日报社,范久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随州日报社,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毅。被告范久方,男性,地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随州日报社诉范久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0.0元,由原告随州日报社负担。审判长  陈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