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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剑玲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剑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唐剑玲,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唐剑玲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