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傅胜平与王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胜平,王银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傅胜平。被告王银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胜平诉被告王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傅胜平经本院催缴诉讼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傅胜平负担。审判员  崔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