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傅胜平与王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胜平,王银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傅胜平。被告王银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胜平诉被告王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傅胜平经本院催缴诉讼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傅胜平负担。审判员 崔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