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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段某,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长  张水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