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文雅与海南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雅,海南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雅,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小卫,系李文雅之丈夫。被执行人海南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将位于海口市凤翔路天鹅花园B栋车库27号车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至李文雅名下;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元;三、承担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文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文雅名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雅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凤翔路天鹅花园B栋车库27号车库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文雅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