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王财标与王财标、徐金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王财标,徐金凤,王小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朝晖。委托代理人:陈汝华。被告:王财标。被告:徐金凤。被告:王小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诉被告王财标、徐金凤、王小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秀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