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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23号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生。委托代理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炜涛,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善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