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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邢秀梅与柴桂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秀梅,柴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邢秀梅,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柴桂霞,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邢秀梅申请执行柴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