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高强。委托代理人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好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细龙。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76元,由原告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