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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苏金忠与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苏金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忠。上诉人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为与被上诉人苏金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志欣、代理审判员高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发回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铁宾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