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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兆群与沂源县织女洞名胜区办公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孙兆群。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沂源县织女洞名胜区办公室,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牛郎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京山,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孙兆群诉被告沂源县织女洞名胜区办公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沂源县织女洞名胜区办公室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纪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