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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敏,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