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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新佳海五金有限公司与合肥皖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4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佳海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韦荣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皖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连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皖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嘉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