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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王洪胜、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王洪胜,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404号。负责人武英江,行长。被执行人王洪胜,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洋,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胜、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