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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汉勤,深圳市日日盛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汉勤,深圳市日日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34-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一、二、十一、十七层。负责人区瑞光。委托代理人杨春林,住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蛤蟆51162119850109575X,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江林,住深圳市福田区,员工。被告罗汉勤,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日日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西发工业区A区七栋厂房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汉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罗汉勤、深圳市日日盛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9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36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