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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九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九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赵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晓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