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星花园歌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流星花园歌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南二路北东湖B14综合楼商服23。法定代表人陈凤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连锁,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流星花园歌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医院对面。负责人徐爱华,女,195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其他自然概况不详。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民物业)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流星花园歌厅(以下简称流星歌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民物业委托代理人张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流星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为民物业诉称,2010年初,原告为手华圣欧洲城及中央大街1号和2号商服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使用的房屋255.45元平方米,每年物业费4015元。2011年至2014年度物业费用均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6420元、利息1440元,共计1786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流星歌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原告为民物业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华圣欧洲城物业服务交接协议书、收费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各一份(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有收费资质,自2010年11月1日起,为华圣欧洲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91元/平方米/月。证据二,通知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其缴纳2011年至2014年,共计4个年度的物业费16420元。证据三,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产权信息查询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位于被告使用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号商服18号门所有人为徐爱华。因被告流星歌厅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举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11月,原告为民物业与华圣欧洲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华圣欧洲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约定,“乙方(为民物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物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划,收费标准按照大庆市物价局制定标准收取”、“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应协商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一级标准收费,每年每平方米22.92元”、“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号商服18号门房屋产权人为徐爱华,系被告流星歌厅的负责人,房屋建筑面积255.45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为民物业与被告国鹤药房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具有服务资质及收费许可,亦为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不缴,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现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计算,原告主张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流星花园歌厅给付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至2014年度物业费16420元、利息14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流星花园歌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