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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风艳与刘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艳,刘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王风艳,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刘延清,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王风艳与被申请人刘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延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王凤媛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延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凤媛所有的沃尔沃牌汽车予以查封;三、保全费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