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风艳与刘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艳,刘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王风艳,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刘延清,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王风艳与被申请人刘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延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王凤媛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延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凤媛所有的沃尔沃牌汽车予以查封;三、保全费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