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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会平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会平,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胡会平。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连军本院立案执行的胡会平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2014)武劳人仲案字第085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胡会平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2014)武劳人仲案字第085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2015)德中执指字第24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战军审判员  韩金明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