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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满宝军与迁安市教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宝军,迁安市教育局,迁安市杨店子镇杨店子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满宝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教育局,住所地迁安市明珠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炜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迁安市杨店子镇杨店子初级中学,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负责人:杨双民,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宝军诉被告迁安市教育局、第三人迁安市杨店子镇杨店子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宝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宝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满宝军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