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加民与王波、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郭加民,城镇居民。被告:王波,范县雅利服饰公司经理。被告:李广涛,范县木家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加民与被告王波、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加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王波、李广涛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予以保全,并以其自有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郭加民所有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在5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王波、李广涛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三、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上述财产不得办理支付、转账、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四、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