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蔡三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三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981号原告:蔡三喜。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三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三喜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三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三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7元,减半后由原告蔡三喜负担3978.5元。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