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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2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589-1号原告施某某,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碧莉,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龙福、蔡增延,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以拟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与被告许某某协商离婚及相关问题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