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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耀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42号原告耀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圆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箴,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卜广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晨昊。委托代理人钱佳懿。本院在审理原告耀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耀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耀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