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新刚与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刚,梁涛,马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郭新刚。委托代理人张军,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涛。被告马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刚与被告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新刚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