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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新刚与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刚,梁涛,马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郭新刚。委托代理人张军,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涛。被告马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刚与被告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新刚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