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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剑明与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明,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764号原告:陈剑明,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国际会展大厦1幢1单元11层1130号。法定代表人:李相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灿,男。委托代理人:王雪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明诉被告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