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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翠林诉被告曾祥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胡翠林,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曾祥县,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原告胡翠林诉被告曾祥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在本院交通事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胡玉慧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翠林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曾祥县骑无牌电动二轮车在X018线2km路段撞伤原告,致失血过多及脑震荡昏迷。被告却没预付医药费。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未成,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8578元、陪护费、伙食费、往来车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5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法医鉴定费。被告曾祥县辩称,原告横路也有责任,现没有那么多钱调解只同意赔4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的划分;证据二、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清单,证实门诊、住院的医药费共花费8578.04元。证据三、住院记录(2015.1.22日12.08分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入院)证据四、法医鉴定及法医鉴定费发票,证实原告的伤势及赔偿计算的依据,花费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五、竹山桥镇山口里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受害人是在给村里搞道路改造,每天工资80元。被告曾祥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有异议,认为原告工资没有那么高,对其它证据无异议。被告曾祥县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曾祥县无异议的,已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曾祥县对原告的证据五虽提出异议,却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依证据规则,可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本院认证意见,经庭审调查核实,现可确认以下基本案情事实:2015年1月22日8时15分,被告曾祥县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竹山桥方向经冷水滩方向行驶,行至X018线2km路段刮倒横路行人胡翠林,造成车辆受损,胡翠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作出冷公交认字(2015)第G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祥县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翠林负次要责任。事后原告胡翠林被送至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0天,花医药费6375.83元、门诊检查治疗费2202.21元。经交警委托,2015年2月10日,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胡翠林的伤势作出(2015)临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胡翠林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不致残;2、医疗建议:前期医药费请参考正式医疗发票,继续治疗费预计叁佰元左右(或按实际医疗发票结算);伤后休息壹个月;住院期间壹人护理。另考虑流血较多给予营养费伍佰元。花鉴定费700元。经交警调处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曾祥县驾车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原告胡翠林受伤,依责任认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一方负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现原告胡翠林因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6375.83元、门诊检查治疗费2202.21元、继续治疗费300元、误工费80元/天×30元/天=2400元、交通费10天×4元/天=40元、护理费10天×98.7元/天=987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30元/天=3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13805.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祥县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胡翠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805.04元的80%计110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曾祥县负担76元,由原告胡翠林负担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