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卢永金、蒋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85号原告:李国忠。委托代理人:许莉婷委托代理人:张汇振。被告:卢永金。被告:蒋兰玉。原告李国忠为与被告卢永金、蒋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卢永金、蒋兰玉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为30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敏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永金、蒋兰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6日,被告卢永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款项由卢凤容账号汇给蒋兰玉账号60万元,由金伟宏账号汇给蒋兰玉账号40万元,借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如逾期,原告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每个月按2分计算的利息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永金、蒋兰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忠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被告卢永金、蒋兰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