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吉宝从与陶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宝从,陶桂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吉宝从。被告陶桂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宝从诉被告陶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宝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宝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原告吉宝从负担。审 判 长 夏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