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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吉宝从与陶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宝从,陶桂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吉宝从。被告陶桂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宝从诉被告陶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宝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宝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原告吉宝从负担。审 判 长  夏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