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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