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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先杰与苏邵兰、宋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先杰,苏邵兰,宋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87号原告:傅先杰,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苏邵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飞,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翠微路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杰诉被告苏邵兰、宋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傅先杰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