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先杰与苏邵兰、宋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先杰,苏邵兰,宋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87号原告:傅先杰,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苏邵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飞,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翠微路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杰诉被告苏邵兰、宋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傅先杰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