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瑞美洁公司与于海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海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11层1108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婕,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霞。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