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瑞美洁公司与于海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海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11层1108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婕,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霞。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美洁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