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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可鑫与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鑫,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徐可鑫。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西侧,市口腔医院斜对面。法定代表人田光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鑫与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可鑫于2015年9月20日以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鑫撤回申请。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可鑫自行承担。审判长 梁 红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