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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10号原告雷某,男,1975��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