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10号原告雷某,男,1975��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