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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05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与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05号-2原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兴、宋玉琦,该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康威油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16(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