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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金才、马文荣、赵素平、魏恒、魏某、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金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平。委托代理人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赵素平,系魏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栋杰,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金才、马文荣、赵素平、魏恒、魏某、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滑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