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强庭国、庄晓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强庭国,庄晓红,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严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强庭国。被执行人庄晓红。被执行人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庭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跃东,总经理。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强庭国、庄晓红、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强庭国尚欠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的担保服务费120000元,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同意按40000元结算,该款由强庭国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有权仍按12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强庭国欠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代偿款4993072.54元及2014���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该款由强庭国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350000元,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25日前归还650000元,直至还清全款为止。三、如强庭国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归还代偿款,则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有权就强庭国、庄晓红位于X市X区X花园X幢房屋(权证号:常房新字X)及土地使用权(地号:X)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庄晓红、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庄晓红、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强庭国追偿。五、案件受理费46857元,减半收取23428.5元,由强庭国、庄晓红、常州杰多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丹伊尔染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强庭国、庄晓红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此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因处置房产所需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待房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拟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