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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杨某。被告:郎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郎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总是以冷暴力对待原告,原告在家抚养女儿,被告总是不管不问。2014年7月起双方分房居住,期间被告仍对原告不闻不问。2015年7月双方争吵后,因原告居住的小房间内无空调设施无法居住,故原告搬出高富路15-5号902室,另行租房居住。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郎芷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及医疗费等双方承担;3、位于银湖街道高富路15-5号902室房房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即该房产抵押贷款由原告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郎芷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及医疗费等双方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证明1份,证明女儿郎xx系原、被告婚生子女的事实。3、房屋产权证明1份,证明位于银湖街道高富路xx房房产由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事实。4、短信及QQ通话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同被告及其家人在庭外协商过离婚一事的事实。被告郎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识,经自由恋爱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融洽,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郎某乙。原告在陈述中也只是说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有争吵,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事件发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发生过因生活琐事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是任何一个家庭都会发生的生活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有效解决。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一下几点:1、原告在诉状中所述被告总是对原告不闻不问纯属杜撰。事实情况是:被告父母在被告7岁时离异,被告从小由母亲一人抚养长大,因此从小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辞。在恋爱期间,原告和原告的父母都知道被告家里情况以及被告的内向性格。并不是原告所诉被告婚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在2013年8月怀孕后至今,没有参加过工作,生育女儿后某。被告白天上班,下班立即回家带女儿,从不外出和朋友玩,晚上都是被告带着女儿睡觉,被告郎某甲的月工资3800元左右(固定工资3200元,其余是绩效考核工资,每月500-800元不等),每月需要支付房产(银湖街道高富路15-5号902室)抵押贷款(300000元)利息2000元(2014年全年是2800元/月,2015年开始是2000元/月),女儿日常开支、汽车加油保养等。因此,被告压力很大,为了家庭,被告也不将这些压力告知原告,导致原告误认为被告对她不闻不问。原告脾气比较暴躁,曾因一些小矛盾,婚前将笔记本电脑从5楼上扔下,婚后将家里两台台式电脑砸坏。被告本着万事和为贵,处处体谅原告,争吵时也让着原告,任其打骂。为了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不发生争吵,本着少说少吵的原则,被告尽量不与原告交流敏感话题,导致原告误认为被告是对她不闻不问。2、原告在诉状中所述2014年7月起双方分房居住,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事实情况是:原告沉溺于网络游戏(剑侠情缘网络版叁),常常玩游戏至晚上12点,有时甚至到凌晨1、2点,并且使用网络聊天软件(歪歪语音聊天软件)和网友语音聊天。被告和女儿郎某乙睡觉后,原告仍然玩游戏并且语音聊天,三番两次将熟睡的女儿吵醒。由于将女儿吵醒以及被告第二天要早起上班,被告多次劝阻原告,但原告依然我行我素。2015年4月,经原、被告商量,为了不吵到女儿和被告睡觉,原告要搬到另一房间。原告所述自2014年7月分居纯属捏造,与事实完全不符。3、原告在诉状所述2015年7月30日搬出高富路15号902室另有原因。事实情况是:原告租下的位于富春路的服装店在2015年8月份进行装修,2015年9月将开业。由于原、被告所居住的房产在高桥,距离店面太远,并且装修期间事情较多,来回不方便,故搬至店面附近的周家弄居住。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女儿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在稚女尚幼,非常需要一个温暖的家庭呵护。本离婚闹剧,仅仅是正常夫妻生活的锅碗瓢盆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一个小坎。被告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结,从而维护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鉴于以上事实,被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郎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1、2、3,被告郎某甲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对证据4,被告郎某甲对其中的短信记录无异议,但认为对QQ通信记录其不知情。本院认为QQ通话记录发生在原告和案外人之间,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短信记录予以认定,对QQ通信记录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郎某乙。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45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