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小斌与何洪文、东莞市锦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斌,何洪文,东莞市锦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洪文,男,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锦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小斌因与被申请人何洪文、东莞市锦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均违反“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再审申请人是锦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也是案涉借款的经手人,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锦恒公司承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锦恒公司共同借款严重错误。(三)借款条约定逾期还款由锦恒公司的资产变卖后偿还,这是何洪文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与锦恒公司还款付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四)再审申请人虽是成年人,但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出具相关文件时难免出现笔误,原审仅以再审申请人是成年人而具备基本判断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锦恒公司共同借款,缺乏理据支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何洪文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何洪文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李小斌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裁判;2、李小斌是否是案涉款项的借款人。关于原审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本案中,何洪文主张李小斌是借款人,锦恒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小斌、锦恒公司连带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一审根据本案事实认定李小斌、锦恒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判令李小斌、锦恒公司共同偿还李小斌借款本金4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未超出何洪文的诉讼请求。李小斌主张一、二审超出何洪文的诉讼请求裁判,违反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小斌是否是案涉款项的借款人问题。案涉借款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条将李小斌公民身份证号码记录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落款部分有李小斌亲笔签名确认,一审认定李小斌为共同借款人,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李小斌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只是经手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小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