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单晓华与冷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晓华,冷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43号申请人单晓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冷淑华,女,汉族。申请人单晓华与被执行人冷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2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晓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冷淑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扣划了冷淑华在银行帐户存款92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单晓华与被执行人冷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