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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化志与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吴化志,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厚成,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化志因不服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寿国土资(2015)4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土地行政命令一案中,因原告吴化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培审 判 员  汤多元人民陪审员  孙业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