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5号原告严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敏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文娟(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