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王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砍伐位于青云镇朱崔村东解某某栽植的杨树157棵,蓄积32.769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解某某的证言,临沭县林业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