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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钦总。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暄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