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张慧敏,女,192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者军,潍坊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敏诉被告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恩厚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