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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夏将太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将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611号罪犯夏将太,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鹰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夏将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6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将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夏将太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夏将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将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